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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 200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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