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陆 帐号: 密码: 注册邮箱
联系我们 留言本站 收藏本页 设为首页
首页 | 论坛 | 导购 | 商务范本 | 软件基地 | 电台 | 足球 | 交通速查 | 便民网址 | 自由市场
商盟 | blog | 促销 | 营销案例 | IT情报站 | 游戏 | 篮球 | 杭州黄页 | 彩铃彩信 | 二手论坛
 
公交查询 火车班次 长途班次 杭州地图 西湖之声 交通经济台 今日星座
商务办公 广告制作 生活便利 学习培训 房产家居 爱车一族 家政服务 餐饮美食 休闲娱乐 时尚精品 消费电子 商场卖场
6 我要咨询 5 咨询指南
4 律师申请 3 律师登陆
2 法律常识 1 精彩个案
免责声明
1、法律在线咨询属e通社杭州白领网社会公益性栏目,为公众提供免费律师咨询。
2、法律在线咨询内的所有文章仅供参考。
3、法律在线咨询的律师均属自愿参加,咨询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本网站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4、任何会员在本网站中的行为如有违法或违约或侵权,均由其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当前位置: 首 页 >> 法律首页 >> 法律常识>> 正 文
>>> 法律常识 <<<
  预交诉讼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经济纠纷需要继续审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发布时间: 2006-5-26  
  网站简介网站地图访客留言保护隐私权版权声明赞助商链接友情链接诚聘英才  
  e通社特聘法律顾问: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麻侃律师
客服电话:0571-85601301 传真:0571-85063887 客服QQ:258934517
e通社版权所有 e通社互动传媒技术支持 易沙网络制作
浙ICP备05018015号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