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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常识 <<<
  诉讼费用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哪些规定?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发布时间: 2006-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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